首先要从CRS对于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讲清楚,总的来说,受到CRS影响的主要是一种业务,即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CRS规定以下类型的资产是需要申报的:
01、存款账户
02、托管账户
03、现金值保险合约
04、年金合约
05、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所谓“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其实很简单,就是说你买的这个保险除了提供保障外,还具有分红储蓄的投资功能。

如果你买的保险纯粹就是一个“保险”,比如,车险、房险、健康保险,那和CRS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如果你购买的保险符合以下情况,那么通常都逃不过CRS的管辖范围。
举例1:
如果你直接购买这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那么你作为owner(也可以是insured),通常你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会被保险公司报送给其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然后传递给中国政府。
举例2:
如果你通过信托来持有境外(如香港)保险计划,也就是说insured可能还是你,但是整个保险的owner是你在离岸地(如开曼)设立的一个由当地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此时报送信息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因为在CRS下这类信托也可能会被分类成“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一种),当保险公司发现保险的拥有者是一个信托,而且该信托也属于金融机构的话,保险公司是不需要对这个账户做任何报送工作的,因为在CRS下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是不属于“需要申报账户”的。
但此时申报的工作就落在的信托身上,信托作为离岸地开曼的金融机构,会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以及信托下资产(即保险计划)信息一同报送给中国政府。
由此可见,不论是直接持有境外保险还是通过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持有保险,只要信托或者保险公司都位于CRS参与国,那么都属于CRS管辖范围内。
为什么美国保险能规避CRS
理由很简单,美国并未加入CRS。
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之一。
在美国所开的银行账户,用其开设投资账户,缴纳保险费用,都不需向任何国家申报‼️
购买美国人寿保险之前,你需要了解这三件事。它揭示了人们对人寿保险普遍的认知误区,例如只有富人专属、费用很贵等等。
并不是仅仅富人才该考虑美国人寿保险
有人很容易将人寿保险误认为是——富人专属。毕竟中等收入的人群,定期将来之不易的钱投到并不希望有朝一日从中收益的保障服务中,将来能有什么好处?
实际上,好处可能很多。如果没有人寿保险,家庭经济支柱一旦失去收入来源,家人可能快速陷入严重经济窘境。真正决定是否该买人寿保险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人在经济来源上依赖你。
美国人寿保险并不一定很贵
也有不少人不买人寿保险是因为觉得负担不起。实际上,保费可能比预想中便宜的多。
人寿保险主要分为两种:永久人寿保险(也称终身人寿保险)和定期人寿保险。
选择第一种,只要保费按时缴纳,将无限期获得保障。保单会逐渐积累现金价值,可以用于提现或借入。

选择第二种,保费额度上就更容易负担了。顾名思义,这种保单仅提供有限范围内的保障,通常30年,也有其他选择,比如10年,20年保障,如果在年限的范围以外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就不会理赔。这种保单相对省心,保费也要低得多。
没收入可能也需要美国人寿保险
关于人寿保险的另外一大误区就是:如果本身不挣钱,就没必要为自己买保险。如果对家庭的贡献并不体现在财务方面,那么可能自身的缺席也是一笔重大开销。
假设夫妻双方有一人全职在家照看三个小孩,另一人上班。如果全职在家的一方发生意外,上班的一方要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呢?这时托儿服务费可能飙上天文数字,孩子越多越是如此。管家和清洁服务也要单独花钱,而这些还都算是小钱了。
关于人寿保险历来有很多误解,但实际自己参保就是最重要的财务措施之一。建立应急资金,也为退休储蓄做准备,而且要记得,投保年龄越小,越能争取到有利的保费,早做打算早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