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人寿保险,通常被认为是转嫁死亡风险的一种手段,仿佛是为生命加了道“金锁”。大家意识到人寿保险不仅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更是一种投资理财的途径;而越来越多精明的人开始将眼光聚焦到美国这个老牌保险业大国上,事实证明,美国人寿保险的优势的确更加明显,特别是针对想维系其高净值的富人们来说,购买大额的美国人寿保单不失为一种隔离、配置资产的秘密武器。

为人生加“锁”
为什么美国人寿保险会成为保险圈的新宠?首先, 就为人生加“锁”而言,美国的人寿保险可谓是一骑绝尘,作为第一个开发出“保险”产品的国家,自1762年第一份保单发出到现在,不论是是体系的完善程度、法律的保护力度还是行业的成熟度上都是其他国家保险业无法提供的。
相应地,美国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超过100年历史的老字号,投保及理赔流程非常成熟, 且非常注重信誉;如果有争议,美国法律根据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法律上往往更维护受保人,且理赔手续也在美国法律的保护下以简单快捷著称。
此外,正是由于美国保险体系的成熟与长兴,目前美国市场上已存在1500多家保险公司,而处于如此激烈业内竞争环境下,美国保险产品的迭代更新速度之快,种类之多,可个性化订制的空间之大,都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新兴的仅存在于美国市场上的指数型万能寿险,作为一种有保障的投资型保险,可以挂钩美国标普500、香港恒生指数等,跟随这些股市指数获得收益,并且投资是可以保本的,最低限度是零收益,20年来平均收益率在7%以上。
不仅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不仅催生了产品的多样性,还成就了美国保险低价格高杠杆的独特优势。由于美国人寿保险的主要客户是北美居民,北美地区医疗水平较为进步,人均寿命长死亡率低,投资环境较为稳健,而且美国通货膨胀低,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低,再加上投资管道相对透明使得美国保险的成本较低,保费在全世界范围也是最便宜的。

保值资产的“密匙”
尽管作为人寿保险在常规的功能范围内美国的优势已然非常显著,而实际上美国不可替代的特殊优势在于其为保护延续富人“高净值”的能力。特别是作为资产、税务隔离的一个良好手段,因为在美国人寿保险上的现金值是不受官司追讨的,享受司法豁免的保障。通过合理规划,美国人寿保险实现财富的隐私和隔离,规避政治、婚姻破裂、企业经营等债务风险;配合美国信托的使用,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资产保护和风险隔离。
受美国保险法案的保护,美国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免受官司追讨并享受司法豁免的保障。也就是说,哪怕投保人破产,被追债或者坐牢,任何人即使是政府也无法挪动查封保险上的钱,其他国家的政府更无法触及这部分财产;而就算是离婚,大额保单也不会被分割,因此也可以作为对家庭财务管理减少婚姻风险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美国并未加入共同申报系统(CRS),所以在美国购买的人寿保险不在CRS申报范围内,不仅可以有效规避全球征税申报压力,保单私密性还强;此外,对于非美国纳税人而言,保险赔偿不计入遗产,因而所购买的人寿保险死亡赔付时还不会被征收遗产税。
一、遗嘱继承
1.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人们在故去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做出安排的一份证明。简单来说,遗嘱就是人们在生前,对自己身故后的财产合法划分的一种处理方式。当先人归西后,其亲人会依据他在生前订立的遗嘱分配财产。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一张纸都可以作为遗嘱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需要满足逝者已经死亡,并且遗嘱是逝者生前合法订立的这两个条件。
2.遗嘱继承有哪些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共有六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外,口头遗嘱仅在不能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设立人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重新设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什么情况下遗嘱有效
设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核心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已故之人的财产与权益。所以想要遗嘱生效,设立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设立人的真实意愿,且遗嘱内容合理合法。如果遗嘱是在设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设立的,则没有法律效应。同时,如果遗嘱是伪造的或者被篡改过的,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应。

二、法定继承
1.什么是法定继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法定继承是除遗嘱继承外的另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也可以被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当人们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死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顺序与遗产分配原则来继承财产的一种方法。
换言之,当已故之人没有遗嘱时,继承人依照法定顺序合法分配逝者财产的行为就是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逝者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谁应该继承哪些遗产,遗产会依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顺位进行分配。
当然,在我国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简单来说,如果已故之人对所拥有的财产立有遗嘱,且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则必须按照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一般是依照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作为参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人仅限于逝者的近亲。具体包括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血亲,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包括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对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为逝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民法典规定当继承开始后,只有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前提下,第二继承人才能继承逝者的遗产。
就法定继承的比例而言,在法定继承中,如果为同一批次的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比例份额一般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生活特别困难,或对逝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逝者长期生活在一起,或有条件赡养逝者却未尽到义务……在这些特殊情况出现时,不同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可以存在相应差别。
进一步来说,法定继承中还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模式。其中,代位继承是指逝者的子女先于逝者死亡时,由逝者已逝子女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逝者遗产的一种方法。例如,甲的爸爸早年间去世,甲的爷爷抚养甲长大。在爷爷去世后,甲与爷爷其他的子女(也就是甲的叔叔和姑姑)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因为甲是逝者(爷爷)已逝子女的直系血亲。简单来说,如果甲的爸爸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在爷爷去世后,甲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
转继承也可以称为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实际接受遗产前去世,那他未继承的遗产将被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我们用上文的例子继续说明。如果爷爷先去世了,在分配爷爷遗产的过程中甲的爸爸也去世了,那么甲有权利继承遗产,这个过程就是转继承。
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继承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尤其是发生了类似于继承人法定关系不清楚、第一顺序继承人突发意外去世,或者财产的产权纠缠不清等问题,就会导致遗产的分配变得复杂。

三、信托传承
1.什么是信托传承
信托传承也是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以家族信托为主要传承方法。家族信托对人们来说可能是一个相对新的概念,但其实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人就已经开始通过受信任的第三方来对其遗产进行管理,从而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
现代的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之后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受托人进行管理,由受益人获得收益的一种方式。
家族信托是信托中的一种,委托人是家庭财富的原始持有者,通常为自然人;受托人是家庭财富的管理者,承担掌握、管理与处置家庭财富的责任,受托人需要以受益人利益为前提来管理家庭财富,并履行信托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受益人在家庭信托中一般为家庭中的成员,可以依据委托人的意愿获得相应的信托收益。

2.我国信托传承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个家族信托成立于2012年,是由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委托管理5000万元资产,合同期限为50年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016年,我国以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为主的家族信托规模约为440亿元,有21家信托机构与14家商业银行可以合法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有意向进行家族信托的人群所拥有的家族信托资产规模大致为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该规模可扩大至10万亿元。
3.信托传承的优势
家族信托主要面向于高净值人群。它在财富传承中具有传承灵活、财产隔离、信息保密三大优势。
传承灵活是家族信托的一大特色。财富传承是一项复杂的过程,但是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可以依据个人的实际需求定制不同的条款。例如受益人是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分配收益以及如何分配收益等。
此外,家族信托可以在财富传承的过程中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即财产隔离。当家族信托成立时,财产的所有权会从委托人那里剥离,并转移至受托人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受托人未来破产,信托财产也不需要算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其债权人不能对信托名下的财产提出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偿债要求。
最后,设立家族信托具有信息保密的作用。除特殊情况外,所有信托名下的财产均会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运作,受托人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