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现在都在考虑购买美国保险,特别是移民的朋友们,都会考虑在购买大额人寿保单时设立保险信托,保证受益人权利的同时,可以合理规避遗产税。
.jpg)
人寿保险信托是保障未成年人受益权的有效途径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
美国人寿保险信托介绍
“人寿保险信托”对于国内的保险客户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是,其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它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和德国,很快地传入到美国。
美国是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美国的银行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监管部门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开办此项业务,并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业务的代理人和律师。
在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运用保险金或保险金遭监护人挪用的问题。人寿保险经常是人们遗产的主要项目。投保人可以提供保险金给他的配偶、教育子女或孙子女,或者将钱交给一个最喜欢的慈善机构。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最大愿望就在于能够保护受益人,让他们生活得更好。我们也希望投保人辛苦建立起来的人寿保险,能够满足他的这些愿望。
美国人寿保险金的给付在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IRS)第7702条的規定下可免交所得税。但是,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所有权被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例如,一家公司或一个信托,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大额保险金计入遗产很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遗产超过遗产税免税额,保险金本身也会因缴纳遗产税而损失,这样就使得继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和遗产。将收取保险金、指定受益人、保单贷款和其它任何保单权益转移给第三方,并满足一些运作规定,可以将保险金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免缴遗产税。
第三方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但是若该配偶死亡之前未将这笔保险金花掉,则剩余金额仍要作为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将保单权益转移给被保险人的孩子,可能面临孩子未成年或不具备管理和处置保险金的能力,并且被保险人常常不希望其子女马上消费这笔保险金的问题。在很多案例中,家长让其成年子女做受托人,而他们并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单失效。
.jpg)
将保单交付信托具有明显优势
首先,受托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生前的规划支配保险金,保障未成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保险金的利益;其次,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一方面表现在受托人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多份保单集中管理;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托人需要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处理保险金。比如人寿保险信托可以用保险金来为被保险人支付遗产税;如果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能为其家庭提供持续的收入,或者用做家庭成员的特殊用途,受托人将会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对保险金进行投资和持续管理。第三,如果将保单交付信托,可以实现保单财产隔离,使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免受诉讼和索赔。
美国广泛采用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的运作模式
美国广泛采用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的运作模式。投保人将保单的所有权利转移给受托人,不具有变更信托合同的内容及受益人设定的权利。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签订保险合同,还要负责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受领保险金并依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金。通过订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委托人将一切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
我们知道,美国《遗产税法》对于保险金的免税规定非常严格。而这种模式可以全面考虑到《遗产税法》的规定,保证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满足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实现成功避税。因此,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计划也成为美国最常使用的遗产税避税方式。
在美国生活的华人,转账、存钱当然不可避免。但美国税务繁杂,可能普普通通的转账、存钱行为也是需要报税的,以下是8个华人在美国经常遇到的财务场景,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jpg)
情景一:我持绿卡在美国生活,丈夫在中国无绿卡,每年从香港的银行给我打$20万的生活费。
美国国税局规定,一个美国居民(包括公民,绿卡持有人,持合法工作签证工作的人,以及满足实际居留标准的人),如果收到超过价值$10万的礼物或者钱,都需要填一张称为Form 3520的表格申报。需要注意的是,3520表格只是一个信息申报的文件,而不是纳税的文件,也就是说,你向IRS申报赠与收入,并不代表你需要为此缴税。
情景二:我持H1B签证在美国工作,我的朋友从中国给我打了$5万美金。
在这种情况下,你并不需要做任何事情,理由同上。只要海外的亲朋好友送给你的礼物或者钱没有超过10万美金,都不需要申报。
情景三:我持H1B签证在美国工作,需要用钱的时候,一位美国的朋友通过美国的账户给我打了5万美金。我需要申报吗?
先给出一个肯定的答案,这种情况下需要申报,通常是赠予方来申报,并且赠予方可能需要付赠予税。如果受赠方和赠予方都在美国,那就需要遵守国税局对于美国赠予方面的规定了。
要知道,就算是赠予也是有赠予税的,但通常在美国是赠予方来缴税,如果需要受赠方付税则要联系会计师,请会计师帮忙处理。用于赠予税的表格叫做Form 709。
但以下几种情况下,赠予是可以免税的:赠予部分的价值没有超过每个日历年的年免税额;帮他人支付学费或者医疗费用;赠予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赠予对象是一个政治组织作为特定政治用途。
情景四:我持绿卡在美国工作,卖给别人一些旧家具,卖了$1.2万现金。
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申报这笔现金收入。根据国税局网站规定:公司或个人从某公司或个人收到1万元以上现金,在15天内要向国税局申报8300表。这个报表要写明现金是从哪里收到的,社安号/公司税号,地址,交易的种类,付款方式。
.jpg)
情景五:我持十年B1签证,目前人在美国境外,我在美国有个账户,要买房借了国外朋友100万美金,需要申报吗?
不需要申报,因为你不是美国的纳税人。但因为你的账户在美国,所以需要保留银行的对账单以备查验。给你汇钱的人和你自己都不是美国的纳税人,所以并没有申报义务。
情景六:我从海外带了50万美金来美国,已经合法向海关申报,现在想存到银行里。
当然可以存自己的钱入银行,但是根据联邦法律,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在24小时内收到同一个人的累计1万美元或以上的现金存款,必须对这笔资金进行申报。申报表格叫做FinCEN Form 104,是由银行负责申报,但由于需要客户提供各种信息,客户会被告知。
如果30天内,银行怀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过1万美元,有可能牵涉洗钱、逃税或其他犯罪活动,银行也必须向IRS申报可疑活动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所以最好将这50万美金一次性申报并存在银行。
情景七:我持绿卡在美国生活,最近想买个房子,现金不够,一个美国的亲戚先借给我$200万,从美国的账号转账给我的。
这个情况我们来分两个情形来说:
第一,如果这笔钱不用还,相当于这笔钱是送给你的,那么就等同于赠予,按赠予的法规处理。
第二,亲戚借钱给你,但不收利息。如果金额很小,那没什么。但是当金额过大时,比如这个例子里的200万美金,如果亲戚坚持不收利息,那国税局会把按照市场价格本来应该收取的利息部分作为赠予来看待,如果超过年免税赠予额,这位亲戚将会被征收赠予税。所以最好是要付利息哦。
情景八:我有一个海外账户,里面有大约10万人民币,年底报税的时候要不要申报呢?
如果你是美国纳税人,就需要申报。美国有一个肥爸条款,正式名称为「海外银行与金融资产帐户申报」(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落实对象为美国纳税人,肥爸条款的申报表格叫做Form 114,需要网上申报。
主要是要求纳税人若在国外有一个(或以上)的金融帐户(如银行存款、投资帐户、共同基金Mutual Fund)或签名帐户(signature authority),一年中任何时间的「总和」最高额超过1万美元,同样在每年报税截止日4月15日前要用Form 114(e-filing system)向美国财政部申报。(财产申报不代表要缴税,所得收入和资本收益才要缴税)。
另外还有一个比肥爸条款更厉害的肥咖条款,英文全名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正式中文译名为「美国海外帐户税收遵从法」,英文缩写FATCA,取音+意译昵称为「肥咖条款」,落实对象主要为海外金融机构,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IRS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海外资产资料,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帐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
FATCA早在2010年就由欧巴马签署通过立法,2014年生效执行,目前已有113个国家与地区加入。
1.针对海外金融机构:所有签约国家与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投资等),必须每年向IRS提供在该机构底下的「美国纳税人」之帐户与个人资料,包含名字、税号、住址及交易纪录等。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提供,则该机构与客户的美国来源所得或在美国的投资利润需要扣缴30%的惩罚税率。
2.针对美国纳税人:帐户里超过一定金额门槛(下方有说明)的话需要填写IRS Form 8938于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申报。如未申报,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1万美元罚款(若IRS通知后还是未申报,罚金可高达5万美元);而如果是少报(低报),可能会被课高达额外40%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