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留100万存款和100万保险金有什么区别?
在中国,有这样一个魔咒:富不过三代。其实,聪明的犹太人有句名言:生时靠钻石,死时靠保险。假设同样是100万,A选择放在银行,B选择放在保险公司,且指定受益人。区别就此展开:
1、在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税务问题的情况下,首先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A的爱人将有权利支配其中50万。
余下的50万,在没有任何书面交代的情况下,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如此一来,100万已是七零八散,最想给的人不见得真能得偿所愿,且财富的凝聚力较差,不能发挥最大价值。
2、对于B来讲,依据以下法律条款,这100万保险金则可以安然无虞地给到指定受益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全世界什么资产都可以拍卖抵债,唯独保单不可以拍卖抵债!
全世界所有资产都可以被查封,唯独保单不可以查封!
全世界所有资产都可以过户,唯独保单不可以过户!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生命不能被拍卖被过户
所以,不得不说,给孩子留保险可以避免以下4大法律风险:
1、债权债务纠纷
任何一个债权人一旦诉讼保全,债务人都将陷入万劫不复。
2、繁重的税务负担
只要投资做生意办企业,不论赚不赚钱,营业税都是要交的,赚钱了有企业所得税,把企业赚的钱变成个人的,要交个人所得税。我们的房产要过户,交易成本,契税、房产税等一大堆税一分钱都不能少。
3、婚姻风险
虽说风雨与共,相濡以沫是每对夫妻都向往的,但不得不防“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要知道不管怎样,夫妻财产基本都是各一半的,除非有特别约定。
4、财富传承风险
有关“遗产税开征”的消息就像月经,而不厌其烦的传谣、辟谣却从另一个方面证明着遗产税铁定是要落地的!而在众多金融工具中,保险的避税功能绝对堪登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发达国家,一定是:现金买保险,股权,房产做信投或者做遗嘱。
而且,保险在财富传承上还有其它优点:
1、具备保值功能:
每一份保单均具有现金价值,表面上是交给保险公司,实质上是“储蓄”在保险公司里,它具备保值功能。
2、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
对于保险来说,因为是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须依合同直接履行。传统继承则难以保证这一点,公证遗嘱也可能造成纠纷。
3、财富长期安全,对后代影响小:
对于突然拥有巨额财富的年轻人,是否可以按照我们最初的意愿掌控财富,是否可以安全、长期持有财富?显然并不容易,但对于保险来说,可由保险公司分期、分批给付受益金,保证财富长期安全。
4、税费成本几乎为零:
即使现在遗产税尚未开征,遗产继承过程中各项费用也并不低:请律师拟定遗嘱的律师费用、公证遗嘱本身的公证费用、最贵的继承权公证费(占总资产额的2%)等。而通过保险进行财富传承,在受益人领取财产时无需任何费用。
5、资产隔离、避债功效:
法律规定:保险金不算作遗产,更不被列入偿债资产,也就是说不能被强制抵债。
6、拥有良好保密性: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在同一现场,而保险公司让受益人接受财产时,只会通知受益人及监护人,不会通知其他任何人到现场。
7、保证时效性:
传统继承方式时间长,从身故到葬礼,再到办理继承权公证以及过户,一切顺利至少也需半年。但保险公司理赔很快,仅需受益人、身份证、死亡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财产。
美国税法为美国(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及其人寿保险单的所有者提供了绝佳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而言,要获得与外国人寿保险单有关的税收优惠,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7702条,该外国保单必须是符合美国所得税目的的“人寿保险单”。如果该外国保单不符合第7702条的规定,则该保单的美国所有人每年会因该保单内的收入积累而欠税。
规定哪些人寿保险单符合美国税收目的的美国法规非常严格,因此通常需要进行精算和法律分析才能做出决定。许多外国人寿保险单可能不是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的人寿保险单。评估特定保险单是否符合美国税法的成本可能会很高,这导致某些人简单地认为自己的外国保险单不符合美国税法要求的条件。

关于外国人寿保险单的一些注意事项
外国保险单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适用法律”,保单是否被视为人寿保险合同;(通常,“适用法律”是指监管合同签发的外国法律。)
它是否符合第7702条的规定,即是否是符合美国所得税目的的人寿保险合同;
不符合政策带来的美国所得税和遗产税后续效应;
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合同的美国所有者是否被视为拥有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PFIC)”;
是否有应缴纳美国消费税的保险费。
不合规的外国保险单的美国所得税
如果外国保险单在适用法律看来不合规,或者是保险单但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2条的规定不符合保险单的资格,则其美国所有人通常必须在他/她的美国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将每年保险合同里的收入视作普通收入。合同的年收入等于年内退保净值增加额加上年内提供的“人寿保险保护费用”之和减去年内所支付的保费 。
其中,“人寿保险保护费用”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 根据美国国税局(IRS)规定的统一保险费(根据5年时间段计算)而确定的被保险人生命保险费用;2. 合同中规定的死亡费用(如有)。如果是不合规的保单,则所有之前纳税年度(至少在成为美国人之后的那些年度)的合同上的应计收入将被视为在该纳税年度内收到或应计的收入。
不合规保险单对死亡程序的处理
如果任一保险合同在适用法律看来合规,但不符合《国内税收法》第7702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定义,则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支付的金额超出该合同的退保净值的部分就《国内税收法》第101条而言,将被视为已经支付(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换句话说,适用人寿保险收益的正常规则)。
另一方面,如果该保单在适用法律看来不合规,或者如果签发该保单的公司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则死亡收益会像是PFIC一样被征税。

您的外国人寿保险单是否为PFIC?
对于拥有外国人寿保险单的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关键在于搞清楚他/她在该保单中的所有权根据美国税法是否被视为在保险公司本身的所有权。如果是的话,保险单所有者会被视为拥有PFIC。美国个人拥有PFIC的所有权的话可能会对其当前年度的美国所得税产生不利后果,以及保险单所有者死亡时对美国所得税产生不利后果。例如,生前对PFIC进行的任何实际或假定的处置,包括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美国居留权、赠予该保险单甚至为贷款而抵押该保险单,都可能在超额分配制度下导致不利的美国所得税后果。此外,在超额分配制度下,保单持有人的去世也可能引发认定的处置,并导致美国所得税有不利后果。如果公司是“合格保险公司”,而且通过积极开展保险业务获得收入,则其所有者在外国保险公司中的权益将不被视为PFIC。
其中,“合格保险公司”(Qualifying Insurance Corporation,QIC)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指的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税收规则中L子章节纳税,并且其适用的保险负债占其总资产的25%以上,或满足其他事实和情况检验的外国公司。而积极开展保险业务是指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况确定QIC是否从事保险业务的积极开展。通常,只有当QIC的高级职员和员工进行大量的管理和运营活动时,QIC才会积极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包装
一些外国保险公司会发行定制的合同,甚至是“现成的”合同,这些合同可能被称为财富保险合同,资本保险合同甚至人寿保险合同,个人会利用这些合同来进行自己的投资活动。当这些合同不符合第7702条的规定时,它们通常被称为“保险包装(Insurance Wrappers)”。在某些(也许是大多数)情况下,很明显该保单主要用于投资(可能是税收)目的,而不主要用于人寿保险目的。因此,拥有此类保单的任何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都可能因上述“合同收入”而需缴纳美国年度所得税。此外,如果认为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在发布保单的公司中拥有所有权权益,所有权权益可能会构成PFIC。上面提到了拥有PFIC可能对纳税造成的不利影响。

外国人寿保险费的美国消费税
当所有者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时,外国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所支付的保费应征收1%的美国联邦消费税。
消费税通常适用于由“外国保险人”签发的保单,外国保险人的定义是“非居民外国个人,外国合伙企业或外国公司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不包括行使征税权的外国政府,市政当局或其他公司。
外国意外伤害保险费另计消费税
美国居民需就外国意外伤害保险缴纳4%的美国消费税。(不适用于不在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任何保单(人寿保险除外)或其他工具,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可以据此订立,续签或更新保险合同。因此,它可以适用于由美国居民拥有的外国住所,车辆,船只等的保险。它也可能适用于根据“适用法律”不符合人寿保险资格的“保险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