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传统寿险保单转到具备有生前福利的寿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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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年美国首次出现传统的人寿保险Term也就是定期寿险:只能在受保人离世后为家人留下一笔赔偿,受保人通常无法支配与使用自己的保单,不能与家人共享保单中任何利益,是传统保险的遗憾。

1940年美国人寿保险有了改良性人寿保险Whole Life也就是终身寿险:有储蓄的人寿保险兼具免税的功能,保证回报率和分红加现金价值,受保人在生前可累积的现金值依家庭不同的需要,借出部份资金可用作紧急救助金、创业等用途.

1978年人寿保险进一步发展UL万能型寿险,其功能有更加灵活保费管理和现金价值.

1986年美国人寿保险进化到投资功能的VUL也就是投资万能型寿险有部分公司附带末期疾病赔付作为一个市场化的国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美国人寿保险行业和资产管理行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标志性的时间点是上个世纪的80年代。据华尔街日报的报导,个人人寿保险产品的销量,自1980s以来,下滑了45%。对于美国人寿保险行业来说,传统终身保险(Whole Life ) 只有死亡理赔,通常是在被保险人过世之后,家属得到赔偿,受保人没有任何利益,用责任和爱心也许能打动一些人,但很多人还是一开始不怎么感兴趣,也可以说传统的保险通常是为别人买的,已经无法吸引到更多消费者。到了1997年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美国人寿保险行业,出现了附带Living Benefits 生前福利的理念的IUL产品也就是指数型万能寿险.


什么是生前福利万全保呢?

1、慢性疾病(Chronic Illness):受保人符合无法自理洗浴、穿衣、如厕、移动、进食或失禁的其中任何两项,这样情况持续超过90天,即可申请理赔。

2、重大疾病(Critical Illness):受保人患有重大疾病其中一项 (12种重大疾病包括中风、心脏病、癌症、肾衰竭、器官移植、肌肉萎缩、主动脉移植手术、 再生障碍性贫血、 囊性纤维化病、 心脏瓣膜置换、运动神经元病、 突发心脏骤停),即可申请理陪。

3、重大伤残(Critical Injury):受保人患有重大伤残其中一项 (4种重大伤残包括昏迷 / Coma - 格拉斯哥昏迷指数4分或4分以下、 瘫痪、 严重烧伤、 创伤性脑损伤),即可申请理陪。

4、末期疾病(Terminal Illness): 经医生诊断,该疾病将造成受保人于诊断后只有24个月的生命期,即可申请理赔。


国家人寿的理赔直接支付给「受保人」,让受保人同样持有选择的主动权,生前还是死后使用该理赔金。受保人可以使用理赔金来支付医疗费用,也可拿来作为看护费、生活费、治疗重大疾病后几年的康复费用,甚至偿还债务或是用来补贴治疗期间没有工作的薪资损失,使用上较可随个人需要自由运用。充分显示了受保人对其保单的使用主动权,做到 “您的保险,您的选择” 即受保人可以主动、合理掌控其拥有的保单。

家住美国
2021-01-0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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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你需要知道这些

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开始配置美国人寿保险来做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美国人寿保险提供了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实现的税务规划功能,保单的现金增值税延税,保单合理支取免税,人寿保险赔付免个人所得税,免遗产税。  但我们通常所讨论的免遗产税,仅限于非美国税务居民客户,如果已经成为了美国的税务居民,那么寿险的身故赔付并不是直接免遗产税的,通常会需要一个不可撤销寿险信托 (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来持有这份美国大额保单达到豁免遗产税的目的。


什么是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

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LIT」顾名思义是一份(或多份)人寿保险和一个不可撤销信托的组合,由人寿保险保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Grantor」(一般为投保人)聘请律师起草和拟定人寿保险信托合约。

●由信托购买或者持有人寿保险保单,

●保险公司将保险红利或者赔款交由信托托管人「Trustee」,

●由托管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购买、管理、维护并运营信托内的资产,

●在信托终止时,将资产及运营收益交给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y」。

注:投保人可以预先设立一个信托来购买保单或将现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转移到信托里持有。

人们通常对于“不可撤销”这个词通常都会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因为这意味着信托委托人「Grantor」将资产捐赠到信托之后,赠与人则无法变更信托条款或者追索取回信托内的资产。但通常来说,不可撤销信托是为了税务规划的目的而设立的独立实体,将委托人的资产剥离由信托来管理,以此来达到规避遗产税或是所得税的目的。因此信托设立完成之后可提供修改的机会也很有限。

“不可撤销”并不意味着“一去不返“!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给受益人(家人、配偶、孩子)更稳健的财富保障,让受益人在规避遗产税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财富传承。不可撤销信托中的资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或配偶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将不占用委托人或配偶的遗产税豁免额。

委托人「Grantor」可以让配偶或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孩子来担任信托的托管人。做为托管人,且他们有权利对于信托内的资产做支取和调配。

人寿保险信托的优势

人寿保险信托的优势在于, 它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

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 ,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但是,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 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利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

从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 “财产独立性” ,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人寿保险信托如何避税

根据美国国税局年度赠与税的规定每个受益人每年不超过$15,000 美元(2020年),因此 ILIT 内人寿保险的保费通常由委托人利用上述免税赠与的方式支付。若设立信托的人不幸死亡,ILIT 所拥有的人寿保险所赔偿的金额可免交遗产税或所得税,保险理赔金将全数传给受益人。

举一个 ILIT 的典型范例:

如果一对年约40岁的夫妻(美国居民)拥有2000万美金的财产(全球资产),并且已设立生前信托,按照2016年美国税法,545万个人遗产免税额, 这对夫妻拥有1090万美金的财产无需缴纳遗产税就可传给继承人,但剩余的910万美金需缴遗产税。在此情况下,为了交纳910万资产的遗产税(40%的联邦遗产税+州遗产税),最好的办法是购买人寿保险,由身故赔偿金来支付。

经过保险顾问及律师的规划,夫妻俩用200万购买了2100万的人寿保险,由ILIT持有。资产由2000万直接变成3900万美元。其中的2100万是完全免税的。这样不但增加了他们的资产价值,而且还能用免税的寿险理赔金支付将来的遗产税费。

没有利用不可更改寿险信托的资产传承:

2000万的资产最后留给后人的是:

(2000-1090)X 40% = 364万 遗产税

2000万的资产-364万遗产税 =1636万

利用不可更改寿险信托的资产传承:

2000万的资产最后留给后人的是:

(1800-1090)X 40% = 284万 遗产税

200万现金购置了一个2100万的不可更改寿险信托

1800万的资产 +2100万寿险 - 284万遗产税 = 3610万

ILIT 备受税法专家接受的原因是它可合法减低信托设立人在世时的所得税及过世后的遗产税,并且继承人也不必缴纳财产所得税。因人寿保险是以 ILIT 拥有,赔偿金不包含在委托人需要征收遗产税的财产中。除了有省税的优点外,委托人还能用设立 ILIT 成为一个在委托人身亡之后,来照顾受益人的有效法律工具。

如受益人未成年:经适当的规划, 赔偿金仍可留在 ILIT 内并且可由托管人继续管理,并通过当初创立 ILIT 时选择的投资策略来管理继承人的财务收益,用专业管理来照料年幼子女或尚未出世子女的未来。

人寿保险信托是保护财产的工具

此外,ILIT 也可用来作为财产保护的工具,在某些州,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可能会被投保人的债权人所查封,但 ILIT 能够保护保单内所拥有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不幸吃上官司(可能由于做生意引起的法律纠纷,人身意外事故等),诉讼方追讨上百万的赔偿金,法院将要求冻结所有的资产来做赔偿。而放在ILIT的寿险就不将被追诉,保单内的现金价值也不能用于抵债。

在美国如果要做财富传承, 不可更改寿险信托以及高额寿险是必须运用到的两大工具。